查看: 11340|回复: 56

由马甲之争,看人的本性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6-13 18: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 马甲
1、我注册sherwin,是光明正大,合理合法的,无论是套用民主理论,还是法制,都是合法的。

   如果强制说我不合法,那就是专制,霸权。符合名字忌讳,关键字机会。

  我是草民,难道我去每个论坛注册sherwin马甲,都要先去申请,问问sherwin有没有可能光顾?

是不是我在别的论坛注册Sherwin马甲,哪天sherwin光顾,然后又是闹剧一场,哭着喊着在我屁股后边要马甲,然后一群捧臭脚的开始围 攻?

  难道没有说理的地方?

2、sherwin如此强势发贴,要回马甲,就好象我应该给你,我欠你的吗?

  如果你先找我协商,大家都好说,这种强势态度,你是黑社会?xxx的干部?
 楼主| 发表于 2009-6-13 18: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同论坛同名马甲太多了,难道都是不合法?
发表于 2009-6-13 18: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楼主去查查商标法方面的条文,恶意抢注著名商标是非法的。

你的盟友3M同学就最喜欢引用商标法方面的内容,建议你向他学习,嘿嘿!
发表于 2009-6-13 18: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坐在地板上,静观事态发展
发表于 2009-6-13 18: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孔明学习,静观事态发展
发表于 2009-6-13 22: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多大的人了,为了这的事至于么?
跟大街上的泼妇骂街有区别了吗

借用疯狂石头里的一句话:“素质,要注意素质”
 楼主| 发表于 2009-6-13 22: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sherwin,商标,品牌那是个东西,知道什么是东西吗?你不是东西。这一点你可以查商标法!

可这是马甲,是一个名字称谓,你的称谓只在一个论坛有效。明白吗?
发表于 2009-6-14 00: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naos,先别扯这个,是你注册的话,啥动机说说撒
弄着商标都出来了,真是可以
发表于 2009-6-14 01: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静观
发表于 2009-6-14 02: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发表于 2009-6-14 03: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马甲,看人性。。。。
无语的很,似乎LZ已窥破人性。
想起了井底之蛙的故事,不知咋的又想起了李德,博古。
发表于 2009-6-14 03: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幸好俺不是名人, 所以各个论坛基本都为我留着这个怪怪的ID, 在哪都通用。

这也许就是小人物的幸福吧。
发表于 2009-6-14 03: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个不是名人的吧。。???
发表于 2009-6-14 03: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哪个名人的我还给他,我再去注册一个好了
发表于 2009-6-14 15: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09-6-14 16: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usto 于 2009-6-14 16:56 编辑

倒!

先说姓名权,

东北有个人,给他小孩取名叫 “周恩来”被派出所否决,不给上户口。为什么?周恩来都去世这么多年了。因为这样引起混淆,全中国人都知道这么个周恩来。给社会环境造成混淆,不利于管理。如此而已。

虽然社区是个虚拟社区,但是因为背后是活生生的人。所以每个ID 给人以联想。他的为人,他的技术。在这个小圈子,大家都知道了Sherwin 是谁。如果混淆别人的ID,给论坛里其他人交流(交流思想。交流技术)带来不方便。所以论坛斑竹有权利对这方面进行规范,对ID进行保护。

民主的原则是 在不侵犯别人利益和自由的情况下,保证各个人的自由和利益。

显然楼主侵犯了别人的利益(ID背后所包含的他的朋友和他交流的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名ID,都知道背后联系着的思想,技术,朋友圈子等), 而剥夺楼主假Sherwin 的权利,并没影响到楼主取其他名字,从而在论坛活动的任何自由。

所以保护论坛ID 不引起混淆, 这样的论坛规矩,是很符合民主法则的。

引申一下。 如果论坛出了些有些人不喜欢的规则,是不是不民主呢? 当然是民主的。因为你可以到你自己喜欢的其他坛子里。(想起来有些中国FF跑到美国论坛上,被别人审核帖子,说别人没言论自由。那因为那论坛不许你,你可以自己建立个论坛。同样美国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在纽约时报上发表自己想说的话,那要纽约时报的编辑喜欢才行,并不违反言论自由,因为你可以在美国自己搞个自己的报纸发表)

所以论坛可以制定自己的规矩的。论坛不是国家政府。
发表于 2009-6-14 20: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LS观点
发表于 2009-6-14 20: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LS观点
发表于 2009-6-14 21: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ls、ls的ls、ls的ls的ls
发表于 2009-6-14 21: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到了电脑中的文件命名规则,先注册的叫 file ,有重名的则叫 file1 。不知道这样是否能解决两位的问题。其实只不过是一个ID而已嘛。

写到这,又想起了《明朝那些事儿》中的一句话:“观点斗争假的,方向斗争也是假的,只有权利斗争才是真的。”

随便说说,仅代表个人观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使用指南  -  站点地图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电子工程网 ©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69177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1702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