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aos

由马甲之争,看人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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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4 22:57:30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都有自己的道理  但感觉gusto理由更充分一点。
发表于 2009-6-14 23: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飞跃无线~哈哈,你咋找到这的~!
发表于 2009-6-15 00: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见qupeng的笑脸就想回帖,跟吃了蜜似的
发表于 2009-6-15 13:4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相当的春风得意啊!QUPENG2008.
咱佃户更要赶紧和组织靠拢啊!
发表于 2009-6-15 15: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gusto  说到点子上了。
发表于 2009-6-16 01: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gusto 的理到位,支持
发表于 2009-6-16 16:0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和谐
发表于 2009-6-16 22: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周恩来那个案例,明显侵犯当事人姓名权,你们居然拿出来做例证,可笑!

怎么引起混淆?说周恩来今年上小学,昨天欺负女同学,就混淆了?

周恩来不能做名字,那刘少奇可不可以?刘欢可不可以?刘翔可不可以?刘备可不可以?会不会混淆?你怎么界定?

法律规定,姓名权首先就包括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干涉就是侵权!


马甲是虚拟姓名,套不到商标法上。
发表于 2009-6-16 22: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名商标没人强
 楼主| 发表于 2009-6-18 23: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aos 于 2009-6-18 23:26 编辑

东北有个人,给他小孩取名叫 “周恩来”被派出所否决,不给上户口。为什么?周恩来都去世这么多年了。因为这样引起混淆,全中国人都知道这么个周恩来。给社会环境造成混淆,不利于管理。如此而已。

1、周恩来的名字,是社会环境,整个中国都是有效的。这是应该的。你在美国起名“周恩来”,就没有人管你,应为作用域变了

虽然社区是个虚拟社区,但是因为背后是活生生的人。所以每个ID 给人以联想。他的为人,他的技术。在这个小圈子,大家都知道了Sherwin 是谁。如果混淆别人的ID,给论坛里其他人交流(交流思想。交流技术)带来不方便。所以论坛斑竹有权利对这方面进行规范,对ID进行保护。

2、每个人的id都有一个作用域,他超过了作用域,就没有效力了,美国人叫Sherwin的多了,你也去投诉?
另外,他可以协商,但是如此强势,而且还通过版主直接发表声明,这可取吗?


民主的原则是 在不侵犯别人利益和自由的情况下,保证各个人的自由和利益。

3、民主实在法制的基础上的,那个法律规定不可以我在此注册Sherwin?我有自由在不同的论坛注册sherwin,这是我的自由,恰恰是他抢了我的id,侵犯了我的自由。难道他有自由和权力,我就没有?

显然楼主侵犯了别人的利益(ID背后所包含的他的朋友和他交流的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名ID,都知道背后联系着的思想,技术,朋友圈子等), 而剥夺楼主假Sherwin 的权利,并没影响到楼主取其他名字,从而在论坛活动的任何自由。

此种言论是胡扯,你忽略了id的作用域,如果这样,美国人都来找Sherwin算账,美国的Sherwin可以没有贪官的老子,那么美国人可以说,21ic的Sherwin侮辱我,

所以保护论坛ID 不引起混淆, 这样的论坛规矩,是很符合民主法则的。

引申一下。 如果论坛出了些有些人不喜欢的规则,是不是不民主呢? 当然是民主的。因为你可以到你自己喜欢的其他坛子里。(想起来有些中国FF跑到美国论坛上,被别人审核帖子,说别人没言论自由。那因为那论坛不许你,你可以自己建立个论坛。同样美国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在纽约时报上发表自己想说的话,那要纽约时报的编辑喜欢才行,并不违反言论自由,因为你可以在美国自己搞个自己的报纸发表)

所以论坛可以制定自己的规矩的。论坛不是国家政府。

4、可惜你还是个民主人士,Sherwin和本坛版主是在打自己的耳光,你强调论坛可以自定自己的规矩,但规矩出来之前,是合法的。你见过法官不按照自己法律而自行判决吗?都是先有法规,才有判决。
发表于 2009-6-18 23: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不是21ic的naos。呵呵。
发表于 2009-6-19 10:05: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楼主的标题进来的,不过看了楼主的文字很失望,我还以为有哲理、人性分析呢。
发表于 2009-6-19 15: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联想的多了,某人穿了件文化衫,某人剃了个板寸头,某人创造句雷人话,是不是就专利了?是不是别人用了就引起混淆了?

联众上有叫聂卫平的,有叫胡荣华的,混淆了吗?侵犯某人利益了吗?如果真聂卫平胡荣华通过联众强行索取马甲,那就是侵权!当事人完全可以告他们。

马甲只是某人联想特征的一部分,远不能三个代表,公共社区马甲的原则历来就是先来先得,任何名人也无权霸占谋个字母文字组合!
发表于 2009-6-19 17: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专门进来看扯淡的,你们继续
发表于 2009-6-19 18:2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假naos,你的所有说辞我一律不看,因为你不够格,原因是你自己的行动证明了 小 S 要回马甲是对的。你用行动支持了 小S。

还说另一句: 不管观点左右如何,我喜欢表里如一的人,你赞成某观点,就要行动支持。你行动一种态度,就不要口头另一种态度。

看看你的作为:

sunmonth 发表于 2009-6-19 00:07
我就是21ic的naos,我几天前就注意你了,鉴于你的某些观点和我有些类似,所以没点破

hebeiren
哈哈,对不起。用了几天你的id。刚看见本人,本想直接给你。一转眼就被封了。
有个希望,保留我过去的发言。


sunmonth 发表于 9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被封了????
我并没有申请要回啊。

hebeiren 发表于 9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那你的意思,还可以借我用几天?怎么样

sunmonth 发表于 9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你可以再玩几天,只要不太过就行了。


你先注册 naos 的,在别人没要之前,为什么要主动还给别人?不是自己打自己耳光嘛。还扯其他干什么?
发表于 2009-6-19 18: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3M 的扯淡精神又来了。 这个话题就过去吧。无聊。
发表于 2009-6-19 19: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无聊。何必出声,呵呵。

记得我在二姨家转过一个案例,邻居不合,甲就给自己的儿子取了乙的姓名,没事骂儿子训儿子,搞得乙极其郁闷,最后把甲告上法庭,结果还是不了了之,因为他无法证明对方是恶意取名,而姓名选择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受法律保护。

你那个周恩来的案例不知道从哪里来的,给个出处好吗?事实上公安局不予登记是违法的,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你这样挺他能给大家提供支持的法律依据吗?东北还有因为律师“为坏人说好话”而将律师驱逐出庭的真实案例呢,你也打算拿出来做判例?
发表于 2009-6-20 21: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gusto ,被你的智商气乐了。

我和naos马甲之争,是协商完成。没有权利交易。

Sherwin是借助版主权利,强势索取。
发表于 2009-6-21 22: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以及3M请注意:
1、我没有强势索取,我只是遵照论坛管理方的规矩办事。老郭已经发表声明可以给回原主,我才发帖要求取回的,合情也合理;
2、论坛是个私人聚会的场合,相当于私家花园。尽管有很多人在此进进出出,但是原则上此处仍然是园主的私人产业,他有权做出他自己的决定。

明确了这两点,其他的就是废话了。


顺便再顶3M个肺一下:以前说过多次了,论坛既是公众场合,但是更应该是私人场合。所以在论坛里面说话就相当于朋友之间的私下谈话,所说都应该是个人的真心话。
所以呢,在这个地方说“圣人言”的,不是SB就是伪君子,嘿嘿!
发表于 2009-6-22 18: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出入的私家花园?拜托严肃点,咱这里打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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