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一下美国阳光法律与信息自由

发布时间:2009-10-29 16:38    发布者:老郭
关键词: 法律 , 美国 , 阳光 , 自由
在美国读了几年新闻,印象最深的就是他们经常提到的阳光法律(the Sunshine Law)与信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 or FOI)。这两个东西非常好,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

阳光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了解政府所收集的数据;政府不得向公众隐瞒事实。当时有一门课,叫做调查新闻写作(investigative journalism),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技巧就是向政府部门索要关键数据。美国的政府官员也存在一定的官僚主义,但只要你申明阳光法律,没有人敢拒绝你。他们经常采取的战术是拖延,或者向你索要“工本费”。但只要你坚持,最终都会达到目标。

举一个公社最近讨论的例子:溺水救援问题。我们可以向政府部门索要这样的数据:10年(或20年)内的救助案例,有多少人被成功搭救,有多少人在救人的时候牺牲。有了这样的数据,我们就可以进行一些统计学分析,得出一个公民是否应该救人的建议,或应该采取何种方法救人。又如,我观察到北京的交通事故往往由小面引起。这只是我的个人观察或印象,不能草率地就此作出结论。我可以向交管部门索要若干年的交通事故数据,把小面和其他车型的事故率做一个对比,可以轻易查出小面究竟是不是“惹祸的根苗”,因此可以建议保留还是取缔小面的行驶。

信息自由指的是,公民有权获得任何信息。我在学校的图书馆做过兼职reference librarian,帮助人们查找信息。美国的librarian应该译作图书馆员,而不是图书管理员,因为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帮助用户,而不是管理图书,更不是像售货员那样只管借还登记。当时的主管几次跟我们说,不管顾客做什么,你都不要干预,只要他不影响其他人。举一个例子:有一位顾客用图书馆的电脑看色情网站,同时手淫,这个你都不要管他。但如果他搞出动静,干扰了其他顾客,图书馆员则应该去制止。如果有人访问暴力网站,比如查找炸弹的制作方法,你也不要管他,不必向任何人报告。只要一条例外:如果有人观看儿童色情,则应该立刻报告,因为在美国,儿童色情是非法的。观看也非法。

有了信息自由法律,公民可以自由获得公开的信息;有了阳光法律,公民可以获得政府掌握的未公开信息。再加上出版与言论自由,敢于做违法乱纪的政府官员就非常少了。
本文地址:https://www.eechina.com/thread-5010-1-1.html     【打印本页】

本站部分文章为转载或网友发布,目的在于传递和分享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第一时间更正或删除。
老郭 发表于 2009-10-29 16:41:43
刚查到这个资料,可以作为参考
------------------------

置腐败于光天化日之下:阳光法律与信息自由
作者:唐纳德·科特尔(Donald F. Kettl)

虽然腐败在美国不可能完全被根除,但是,反对腐败行为的法规以及增加政府透明度的立法导致了对政府的严格监督,铲除了浪费、欺诈与滥权,从而减少了腐败。《信息自由法案》和“阳光”法律就是两个重要的反腐败工具。本文作者是宾夕法尼亚大学费尔斯政府研究所(Fels Institute of Government)主任,也是《压力下的系统:国土安全与美国政治》(System under Stress: Homeland Security and American Politics, second edition, 2007)一书的作者。

长期以来,美国人采取两种迥然不同的方法反对腐败。第一种方法是监管,这种方法源流远长。如果公民与民选官员认为某种行为不明智或不道德,那么他们就本能地制定一个规则来抑制它。这导致规则的泛滥,有时建立一整套规则系统只不过是为了防止一个问题的再度发生。

1970 年代,水门事件调查是针对尼克松行政当局所行使的总统权力,该项调查推动了第二种反腐败方法的广泛应用。事实证明,仅有规则是不够的,它未能防范行政当局的广泛滥权。更让许多改革者深感忧虑的是,一方面行政权力集中,另一方面该权力的使用常常被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因此,国会试图通过一系列项目来增加透明度,抑制腐败。

毫无疑问,腐败不可能完全根除。有许多影响政府运作的机会可用来扭曲其公共目标而达到私人谋利的目的,而以规则根除之是不可能的。但是,正如七十年代美国人的反腐败方法所示,减少腐败仍然是可能的,通过敞开政府的门户,让阳光进入密室,允许调查人员严密审查政府行为,就可以清除腐败、诈欺以及滥权。这种方法在美国的政治传统中根深蒂固,正如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于1882年所言:“如果一个大众政府没有大众信息,如果大众没有获得信息的手段,那么这个政府就只能是一场闹剧或悲剧或两者兼而有之的前奏曲。知识永远管理着无知,人民若真要自我管理,就必须用知情权来武装自己。”

信息自由

信息自由策略最重要的要素之一是《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1966年,该法案首次获得通过,确立政府文件最终属于人民所有的理念,明确规定人民具有查阅这些文件的权利。这个法案取消了有关传统举证责任的假设,即政府文件是不公开的,公民希望查阅文件必须提出理由,而代之以新的假设,即文件属公众所有,除非政府提出保密的理由(如为保护国家安全或个人隐私)。或许更重要的是,《信息自由法案》为后续改革奠定了基础:公民对政府及其所从事的活动具有知情权。

另一个相关法案是《1974年隐私权法案》(Privacy Act of 1974),它确立公民有权查阅政府所收集的公民信息。例如,联邦调查局保存着大量有关某些个人的资料。批评者认为,联邦调查局在收集这些信息时违反了个人的权利,这些信息可能不实,政府可能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对其不利的方式使用这些信息。根据《隐私权法案》,公民可以获取这些政府文件的副本,如认为有必要,还可以对文件所含信息的准确性提出质疑。此外,该法案对政府公开公民个人信息的能力作了限制。《信息自由法案》与《隐私权法案》共同发挥作用,不但确立了政府政策透明化的法律基础,而且要求政府部门制定明确的指导原则,规范如何落实,从而使透明化政策本身也具有透明度。

政府透明度

1976 年,美国国会又制定了《政府阳光法案》(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除几种特殊情况之外(这些情况主要涉及保障国家安全与个人隐私权),该法案要求政府会议均向公众公开。政府部门必须事先公布会议及其议程,必须保存会议结果的公共档案。此外,该法案对“会议”作了审慎界定,以防政府官员聚集一处作出决策,但声称该聚会不属于正式会议。

两年之后,国会通过了《总检查长法案》(Inspector General Act),该法案在联邦政府各部门设立高层官员,从事独立审计与调查。各部门的总检查长对该部门的运作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对总检察长办公室的预算与人事具有支配权。卡特总统行政当局曾大力推动这项法案。在里根总统继任时,他撤销了所有的16个总检查长职位,导致很多人担心里根将不会对政府浪费采取强硬态度。里根的回应是重新任命5个原先的总检查长,又任命11个新手,并且声称,他们每一个人都比“垃圾场的狗还要凶”。总检查长常常就重大问题提出措辞严厉的报告,如联邦政府的管理失职以及合同管理不善的问题等。他们用词尖锐,常常挑起大的政治冲突,但是,尽管反复出现削弱其作用的企图,他们仍然是联邦政府透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份。

上述法案均为联邦政府采取的措施,仅适用于联邦机构。但是,美国大多数州政府也制订了类似法律(州规章通常适用于下级地方政府)。自从1970年代以来,透明化已经成为美国减少腐败行为的重要监管方法。

其他问题

当然,坚定的政策并不一定确保理想成为现实。仍然有政府官员因利用职务之便谋私而被定罪,如有的官员在与公司进行合同谈判时试图为自己谋取未来的职位,或接受生意上的回扣等。就其负责监督的活动规模而言,总检察长手下的工作班子相对较小。这意味着他们只能选择性地处理问题,因此有人批评说,他们对某些问题视而不见,并且有时出于政治原因有选择地办案。

另外,这些透明化措施是有代价的,因为它们使行政程序更加复杂。政府部门必须增添雇员来审批公民查阅文件及信息的申请。这些部门必须制订新的程序,对外公布其工作与结果,而《阳光法案》有关事先公告的要求使政府部门很难快速行动,因为每一次会议都必须事先向公众公布。而且,并非所有政府部门都充份实现了透明化。司法部门,特别是联邦司法部门,一直在抵制某些透明化运动的要求,如对口头辩论与决策进行电视广播。

尽管如此,总体而言促使美国政府透明化的运动产生了很多正面结果。在经历了1970年代初期水门事件调查的混乱局面之后,它帮助人们重新建立了对政府及其运作程序的信任。它促进了公民参与政府事务。即使它的批评者也不得不承认,尽管增加了诸多程序性困难,增进透明度提高了议事程序的总体水平。透明化并没有取代监管而成为反腐败的第一座堡垒,透明化也没有杜绝腐败,但不容否认的是,它使政府运作程序更加民主,更有活力。
terrysun 发表于 2009-10-29 17:10:49
在任何地方都有腐败,关键是腐败被发现的机会和要付出的代价!
原野之狼 发表于 2009-10-29 17:27:38
晕,我看不见老郭的IP,看来公社也不自由,呵呵~
其实我是来发帖测试一下IP。
node 发表于 2009-10-29 17:35:15
物业公司太强大了,经常要带领我们奔向新的生活,从一个胜利奔向另外一个胜利。
node 发表于 2009-10-29 17:37:13
有个小区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结果带头组织开筹备会的业主被物业公司打成了植物人。
@︻$▅▆▇◤ 发表于 2009-10-31 19:02:40
等级与阶级的永远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评论 登录 | 立即注册

厂商推荐

相关视频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使用指南  -  站点地图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电子工程网 ©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69177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1702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