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资源是否国有化?

发布时间:2012-6-20 21:19    发布者:1770309616
关键词: 太阳能 , 太阳能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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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关黑龙江省6月14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称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企业不得随意开发的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质疑。下面OFweek太阳能光伏网带大家了解这一事件始末。
  太阳能资源属国有 企业不得随意开发
  黑龙江省6月14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
  据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去奇介绍,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针对这一问题,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
  按照《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15日在全国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中国不仅人口众多,而且气象灾害偏多,气象立法可超前。地方立法可更多关注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
  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在会上透露,上个世纪,我国气象灾害相对严重,因气象灾害平均每年造成人员死亡近4700人。1999年气象法实施后,气象灾害所造成的人员死亡数和经济损失数量均呈下降趋势。但是,每年仍会造成3000亿左右人民币的损失,死亡人数平均也有2000人左右。
  郑国光表示,气象法规范了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气象探测、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明确了气象部门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计划体制和相应的财务渠道,极大地调动了中央和地方发展气象事业的积极性。
  网友质疑放风筝要不要气象部门批准?
  然而,这一消息在网上引发争议,很多人都调侃称自己“占了国家的便宜”。只听说过诸如石油、天然气、煤炭、钢铁、黄金等资源性物质归国家所有,无论何人发现与开发,最终的所有权都归属国家。这个咱能理解,毕竟这些不可再生的资源,全世界都稀缺,国家拿走了,也是替咱们好好使用与保管,最终还是要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的,所以国家收也就收了。
  但说到太阳能跟风能的使用,也通过一纸规定收缴给地方的气象部门所有,这就有些扯了。谁都知道,太阳能跟风能,是可再生的资源,而且可以无限循环地使用,属于绿色无污染的能源,也是国家大力扶持与鼓励民企进入的领域,按说,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要是真愿意投资于风能跟太阳能的领域,鼓励还来不及,难不成拿不到气象部门的许可证,开发太阳能跟风能也成了罪过?

  若是照黑龙江省这一规定,进一步想想,其实可能更恐怖。譬如说,大星期天的,天气晴朗,小民要出去放个风筝,晒晒太阳,是否也要得到气象部门的许可?否则的话,也算是有探测开发风能与太阳能资源的企图?
  我们很难想象将风能、太阳能资源划归“国家所有”会是什么情况,那么,我们走在大街上,甚至住在家里,只要沐浴了和风丽日,是不是就侵犯了国家所有权了,偷盗国家财产了?是不是要经国家许可才能享受,是不是还要缴纳阳光税和风气税,才能使用?是不是缴不起这些税,只能躲在阴暗封闭的空间里?这种荒谬的地方立法,等于剥夺了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不知这个无法无据的条例是如何出笼的。
  当然,我们相信,这个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的主旨并不是为了收阳光税和风气税,不是置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于不顾,而是将气候资源划归国有,用立法的形式阻止民间企业染指气候资源探测开发,以便让国有企业独享。退一步讲,哪怕是民间企业想要进行探测开发,也要跨过许可这个门槛,而光是审批这个门槛,就可以为地方政府开辟绵绵不断的财源。最后,所谓的管理工作都变成了收费工作———资源在手,坐地收钱。而且,风能、太阳能较之矿藏、森林等,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还有比这种一经收为己有,永世不会坐吃山空的办法更绝的吗?
  《宪法》未规定风能、太阳能资源国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剧锦文指出,《宪法》并未规定风能、太阳能资源国有。
  首先,第一个问题是风能和太阳能是否属于国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显然,《宪法》并没有对风和阳光等自然资源视为国有资源。国家大法之所以不将风和阳光视为国有资源,可能是由于调节和管理这类流动性极大的特殊资源会引发无法想象的巨额社会成本。事实上,世界各国都没有对风和阳光当作国有资源看待的先例。
  那么,黑龙江省为什么要针对风和阳光进行立法呢?有一种说法是为了减少气象灾害所造成的人员死亡数和经济损失数量。我们不妨设问一下,风能和太阳能被开发或不被开发,与气象灾害所造成的人员死亡数和经济损失数量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如果有人开发出了风能和太阳能并归国有,气象灾害所造成的人员死亡数和经济损失数量就能减少?不归国有,这类损失就增加?就我国甚至发达国家的技术水平而言,我们还没有发现任何一个国家拥有对风和太阳的控制能够影响到其对人类造成不同灾害程度的技术。
  如果我们撇开那些堂而皇之的说法做一点理性分析的话,我们即刻就会想到“设租”这个词,所谓“设租”主要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为了获取一定的超额租金而设立了行业的进入门槛。剧锦文认为,《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可以理解为一种设租。甚至是否能够得到设想的租金还不确定,因为风是流动的,它不会因为在黑龙江被利用了或不被利用,在吉林或其他地方就不能被利用;太阳光也不可能仅照在黑龙江的大地上,而其他地方就整天漆黑。这样,如果一个地方限制对这类特殊资源的开发,那么,他们完全可以选择到其他地方进行开发。这样的法律只能起到限制当地这类产业发展的作用而已。
  如果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层面看,风能和太阳能产业的发展已经被确定为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政策看,国家明确规定要充分利用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各自优势,加速这些产业的健康发展,政府要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而不是相反。的确近一两年,我国的新能源产业尤其是光伏产业出现了过剩的现象,但这不能完全怪罪于企业,不能因此而一股脑地限制这些产业的发展,更不能通过设租方式蚕食它们的发展。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研究这些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性,探寻影响它们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制定出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如果各地都能从这一立场出发,包括风能和太阳能在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必将在我国获得最终成功。
       国内专门从事风能和太阳能探测等业务的北京新源赛风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朱海渊也对记者表示,“关于风和太阳能的资源所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记者仔细查阅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气象法》,也没有找到有关规定。
  不过对于这个问题,中国气象局新闻发言部门在向政策法规处了解情况后回应记者,“《气象法》确实没有规定风能和太阳能的所有权问题,但是《宪法》里有规定是属于国家所有,公众拥有使用权”。
  遍查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只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等,根本没有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而《气象法》也只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也没有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中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可谓是于法无据,师出无名。
  并且,制定所谓“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还明显违背了相关立法程序。《立法法》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很显然,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这样的制度,涉及到公民与国家财产和利益分配,是一个重大利益调整关系,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理应由国家法律来制定。而《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只是地方性法规,无权制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这样的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制度。
  如果真的是国家所有,公众普遍担心的是,这些风能和太阳能是否会如埋藏在地下的石油和天然气、煤炭一样,未来会收取资源开采的税费等等,有网友就发出了“难道装个太阳能热水器,也要开始收阳光税了?”这样的疑问。
  对于是否预示着要收费的问题,黑龙江省气象局方面表示不能简单得出这个结论,“气象局执行的是国家意愿,首先是规范产业发展”。孟宪淦则认为,风能和太阳能未来不能收费,“那岂不是要闹大笑话了”。他告诉记者,风能和太阳能与传统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不同的是,他们是无形的,如果不经过转化甚至可以说是不存在的,所以在能量转换环节,投资人要付出成本进行开发,在转换之前是不应该收费的。
  新能源虽然投资混乱 但是应全民免费共享
  在记者调查过程中,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云奇的说法获得了黑龙江省气象局人士的认同。在黑龙江省气象局看来,按照《气象法》的规定,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能轻易进行探测,黑龙江省之所以颁布这个法规,也是为了规范。
  上述国内某大型风电企业的技术部门负责人表示,黑龙江省方面或许是针对是能风和太阳能的资源探测这一领域,因为按照《气象法》规定,气候探测是有资质要求和审批手续,不是随便就能进行的。
  业内工程师朱海渊介绍,目前业内在前期探测方面确实比较乱,很多探测行为都是自主进行的,最多就是跟地方政府打个招呼,而对于五大电力集团等财大气粗的国有企业,前期探测甚至会不经过地方,对于气象局,也是需要他们配合提供气象数据的时候再主动去要。
  据介绍,新能源由于是目前投资界的热点领域,地方政府方面双手欢迎还恐怕招商对象不来,所以对于前期探测的审批等基本没有具体的法规来规范,属于监管空白。孟宪淦还指出,风能太阳能的开发因为需要占用土地,就涉及到生态、移民和环保等方面,为了防止跑马圈地的现象,所以有必要进行前期规范管理。
  孟宪淦表示,单纯从法律层面来说,黑龙江省政府的规定是没有问题的,而且早在2006年,中国已经建立风能太阳能资源评估中心,并归属于中国气象局负责实施。不过孟宪淦也指出,即便明确风能和太阳能属于国家所有,但是使用上也应免费全民共享。
  孟宪淦表示,在风能和太阳能的开发利用方面,如果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数据监控和收集系统,单靠政府的力量自身是负担不起的,所以需要引导民间资金的参与开发。这时,一方面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还需要建立全社会的数据共享体系。
  争议背后的误解与忧虑
  无规矩不成方圆,气象立法虽让人感觉有些超前,但对每年都饱受气象灾害困扰的中国来说,显然有非常现实的意义。黑龙江省此次推出的新规共有25条,其中引发争议的是“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第三条)和“气候资源探测实行探测许可制度”(第七条)。有专家出面澄清一些网友对气象立法持批判态度,其中存在一定的误解。
  误解首先存在于概念的辨析中。很多网友实际上没有分清风能与风、太阳能与阳光的区别,他们依据自己的感性认识,将气象资源开发与日常生活混为一谈了,因此才会出现“以后晒太阳和开窗通风难道也要审批”、“龙卷风也属于国有吗”、“空气是否也属于国有”等质疑和嘲讽。产生这种误解的责任不在网友,而在于当前的气象知识普及程度还比较低。这也正是连国务院法制办都用“超前”来形容这个条例的原因。
  误解也源于公众对气象资源开发负面效应缺乏了解。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虽然是值得推广和开发的清洁能源,但无论是风能发电还是太阳能发电,本质上都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人为干预,这种行为必然会对局部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比如,看似“有百利而无一害”的风电场,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会带来水土流失、噪音污染、影响鸟类迁徙、增加电磁辐射等负面效应;再比如,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孤岛效应”,在特定情况下会对电网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
  如果任由企业胡乱开发,最终可能出现一种结果,即个别企业利用气象资源赚得盆满钵满,但气象资源却遭到了破坏,甚至直接或间接地引发气象灾害。此次黑龙江省率先对气象资源立法,初衷之一正是规范风能、太阳能等气象资源探测领域的种种乱象。事实上,气象部门的职责并非仅限于大家熟知的“天气预报”,对各种气象资源开发行为予以监管,强化气候资源开发中的气候分析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也是合理利用气象资源、防范气象灾害的重要举措。
  不过,从“风能国有”引发的争议和误解中,还是能解读出民众的现实忧虑。一方面,公众已经饱受行政审批之苦,各种名目繁多的行政审批不仅收费高、效率低,还滋生了各种权力腐败,因此,以法律形式将气象资源开发纳入行政审批体系,难免会引发担忧;另一方面,“风能国有”的表述,触动了人们对气象资源国有化的担忧,毕竟,当前已经有很多公共资源都已经被垄断经营了。
  气象立法是促进气象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但当前出现的如潮争议,就像一张试纸,试出了公众的误解,试出了科普的盲区,也试出了非常现实的担忧。气象部门和立法部门要想将好事办好,消除法规执行的阻力,恐怕还需先想办法消除民众的误解和担忧。
  条例8月1日开始实行 黑龙江将进行说明
  黑龙江省气象局显然已经注意到了《条例》获得通过后在社会上引起的关注和争议。对于这份至今没有向公众公开的地方法规,6月18日,黑龙江省气象局人士对记者表示不便进行更多解释,该《条例》将于8月1日起开始实行,在此之前,省气象局会就相关背景和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说明。
  据媒体报道,6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这是国内出台的首部有关于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媒体称之为“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法制化进程中重要里程碑。”
  该《条例》从2008年启动立法工作,黑龙江省政府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广泛征求了各式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了反复调查和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就草案内容进行修改,最终历时4年多时间后获得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
  该《条例》之所以引起公众的关注,是因为《条例》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从事探测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探测范围、探测种类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等违反《条例》行为将予以处罚。
  按照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云奇对媒体的说法,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针对这一问题,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发布了《条例》,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
  按照《黑龙江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数据,黑龙江省是中国风能资源最丰富的5个省份之一,全省50米高度风能资源技术可开发量约为2.3亿千瓦,太阳能方面资源总储量约为2.30×106亿千瓦时(含加格达奇区和松岭区),相当于750亿吨标准煤。
        最终有关部门会如何解释这场闹剧?太阳能资源是否会属于国有?还需看事件日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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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j 发表于 2012-6-22 20:41:1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个“等”字用的很有木有!!!反正你怎么解释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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