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司法解释出台:提供程序工具属犯罪

发布时间:2011-8-30 17:17    发布者:Liming
关键词: 程序工具 , 犯罪 , 计算机犯罪 , 司法解释
新闻来源:人民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二 ○ 一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法释〔201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一)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二)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
第六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的;
(二)造成二十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的;
(三)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十人次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单位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达到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为其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人次以上的;
(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三)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五千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
第十条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本解释所称“身份认证信息”,是指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
本解释所称“经济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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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ing 发表于 2011-8-30 21:22:28
黑客定罪标准出台:窃50组网银密码最高判7年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黑客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账号、口令、密码等信息10组以上,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获取上述信息50组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何出台司法解释?
  网上八成电脑被黑客控制
  两高相关负责人称,近5年来,我国互联网上传播的病毒数量平均每年增长80%以上,互联网上平均每10台计算机中就有8台受到黑客控制,公安机关受理的黑客攻击破坏活动相关案件平均每年增长110%。
  为适应司法实践需要,两高制定了该司法解释,明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罪名,但相关入罪量刑标准未明确。
  -黑客犯罪如何量刑?
  非法控制20台电脑最高判3年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信息10组以上;获取其他如账号、口令等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即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如达到上述标准的5倍以上,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病毒犯罪如何量刑?
  提供病毒10人次最高判5年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不同情形的定罪标准。如通过网络、文件等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20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病毒程序;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10人次以上;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如数量或数额达到上述标准的5倍以上,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如破坏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达到定罪量刑标准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Liming 发表于 2011-8-30 21:25:42


公安手机报:
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制作黑客工具、销售黑客工具、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各种行为的刑事责任。依据司法解释非法入侵手机、平板电脑将涉嫌犯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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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厉打击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为严厉打击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http://url.cn/1xu0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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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公安局:
• 出台司法解释?网上八成电脑被黑客控制,两高相关负责人称,近5年来,我国互联网上传播的病毒数量平均每年增长80%以上,互联网上平均每10台计算机中就有8台受到黑客控制,公安机关受理的黑客攻击破坏活动相关案件平均每年增长110%。
今天 15:02 来自腾讯微博 全部转播和评论(3) 转播|评论| 更多





松原市公安局: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黑客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账号、口令、密码等信息10组以上,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获取上述信息50组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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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为严厉打击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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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木斯:
黑客定罪标准出台:窃50组网银密码最高判7年 http://url.cn/399L3I 关注!很有意义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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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wrml:
(1/2)"两高"司法解释阻击黑客 ---------------- 最高法、最高检29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9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明确了制作、销售黑客工具、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倒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控制权等各种行为的刑事责任。依据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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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毒霸:
#微调查#【“黑客定罪标准确定:窃50组网银密码最高判7年”你觉得量刑合适吗?】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黑客非法获取支付结算等网络金融服务的帐号、口令、密码,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你觉得这个定罪标准合适吗?http://url.cn/4TC4d0 欢迎参与调查http://url.cn/2tc1zo
收起关于该黑客定罪标准,你觉得量刑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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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武转播:
报道援引新华社消息,《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制作黑客工具、销售黑客工具、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倒卖非法获取的数据、倒卖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等各种行为的刑事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切断利益链条,有效遏制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蔓延和泛滥。
王学武:黑客定罪量刑标准确定,北京晨报消息,“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收购代销黑客“赃物”担刑。这个共有十一条的司法解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http://url.cn/10FF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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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网:
【高法高检司法解释:窃取50组网银密码最高可判7年】2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黑客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账号、口令、密码等信息10组以上,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获取上述信息50组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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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锦淮转播:
一定要比较,我就提供个参照。网络安全人士:方兴flashsky(@flash-sky) 网络黑客、骇客:因违法犯罪被打击的就不一一例举了,百度搜搜,也不乏所谓的大牛,博士,也不乏自己写程序的黑客和利用程序的骇客。您觉得哪一类算人才?如果是后一种,我觉得这种人才不要也罢,占用国家监狱资源。
汤锦淮: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司法解释出台,好好学习。http://url.cn/1HRd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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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秦手机安全转播:
终于给按量定刑了,不过还是太轻,超过50就应该给判个终身 !由于手机是账号与密码的统一体,如果定重刑,手机扣费病毒恐怕就得少了一大半!
网秦手机安全: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有关计算机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按照解释规定,黑客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账号、口令、密码等信息10组以上,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获取上述信息50组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http://url.cn/0NB9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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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秦手机安全: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有关计算机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按照解释规定,黑客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账号、口令、密码等信息10组以上,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获取上述信息50组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http://url.cn/0NB9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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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桂林110:
为何出台司法解释?网上八成电脑被黑客控制,两高相关负责人称,近5年来,我国互联网上传播的病毒数量平均每年增长80%以上,互联网上平均每10台计算机中就有8台受到黑客控制,公安机关受理的黑客攻击破坏活动相关案件平均每年增长110%。
今天 09:34 来自腾讯微博 转播|评论| 更多





何立人转播:
网络安全人士是资深的黑客人士。。。开个玩笑别当真 || 汤锦淮(@汤锦淮): 我理解的网络安全人士和网络黑客人士不是同一个概念,呵呵。
汤锦淮: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司法解释出台,好好学习。http://url.cn/1HRdaK
今天 08:37 来自腾讯微博 全部转播和评论(89)


今天 09:23 来自腾讯微博 该条转播(4) 转播|评论| 更多





瑞星公司:
昨天,高法高检发布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黑客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账号、口令、密码等信息50组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http://url.cn/417j5U
今天 09:05 来自腾讯微博 全部转播和评论(4) 转播|评论| 更多





毛毛:
黑客呵呵。。我觉得用黑客这个词台抬举那些小流氓混混了。。黑客是种精神 【评】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窃50组网银密码最高判7年 http://url.cn/399L3I
今天 09:03 来自腾讯网评论 转播|评论| 更多





法律图书馆:
【用肉鸡的黑客要小心了】今天刚公布的司法解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一百台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即便是其它人入侵,而加以利用的,同样定罪。司法解释全文http://url.cn/3YCkP5


今天 08:58 来自腾讯微博 全部转播和评论(10) 转播|评论| 更多





西安公安:
【今早读报】“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适用法律标准:#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解释》中“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其中,通信设备包括手机、通信基站等用于提供通信服务的设备。因此#“黑客”入侵手机亦在打击之列#(民警 高峰)


今天 08:58 来自腾讯微博 全部转播和评论(12) 转播|评论| 更多





汤锦淮转播:
|| 牵动-不动情则不动心(@beibeiprety): ||傲气雄鹰(@傲气雄鹰): 具体细则大家都能看懂,基本上涵盖了各种圈内交易和攻击方法。只要涉及都有法可依。这个司法解释可以肯定会让一大批挺而走险的人吃尽苦头。当然更保护了更多互联网企业和个人用户。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围绕这个话题多交流一下。
素包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黑客#们都来学习一下 http://url.cn/0K2yAq cc 汤锦淮(@汤锦淮) 傲气雄鹰(@傲气雄鹰)
昨天 22:10 来自腾讯微博 全部转播和评论(58
Liming 发表于 2011-8-30 21:27:58


ox:
黑客都定罪量刑了,谁来研究漏洞、后门、隐通道、病毒?靠几个部门、几个研究机构? 【评】 黑客定罪量刑标准确定 http://url.cn/3I9Uxq
今天 08:43 来自腾讯网评论 转播|评论| 更多





顾海林:
近5年来,我国互联网上传播的病毒数量平均每年增长80%以上,互联网上平均每10台计算机中就有8台受到黑客控制这数据靠谱不???
今天 08:23 来自QQ 转播|评论| 更多





何利:
何为#黑客#?恐怕都没摸清楚!黑客是一种精神,黑客不等于破坏!难道所有黑客都是坏的?没有#黑客精神#就没有技术的进步! 【评】 黑客定罪量刑标准确定 http://url.cn/3I9Uxq
今天 08:06 来自腾讯网评论 全部转播和评论(1) 转播|评论| 更多





素包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黑客#们都来学习一下 http://url.cn/0K2yAq cc 汤锦淮(@汤锦淮) 傲气雄鹰(@傲气雄鹰)
昨天 22:10 来自腾讯微博 全部转播和评论(58) 转播|评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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