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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 申请有线通信,无线通信专业乙级资质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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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7 11: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 有线通信 , 无线通信
申请有线通信,无线通信专业乙级资质需要的材料
第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通信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通信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
  3、企业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文件;
  4、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复印件或合法完备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5、机构负责人、技术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通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所有雇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交审核,由受理机关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为方便申请人,对于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通信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承担通信勘察设计企业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第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分为随时受理和定期集中受理两种: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对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资质升级的为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分别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并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
  对于信息产业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报送的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产业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必要时,信息产业部可以组织专家对有关申请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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