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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aos

由马甲之争,看人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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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18: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3M 别在这里胡缠了,有本事去跟你组织上呼吁下,把产业论坛恢复起来 才是正事。都没地方搞你的“诡辩”法了,你自己不憋的慌吗?

其实原来的产业论坛根本没有现在的网易新浪出格。

随便看个网: http://jxyblog.blog.163.com/blog/static/1150831552009451156431/

所以。去恢复产业论坛才是你要做的。我们没门道,你有组织嘛。
发表于 2009-6-22 18: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gusto 别在这里胡缠了,这事你应该找小S,他老子高官厚禄还能捞苹果,咱一普通d员平头百姓,你觉得3M有那个本事吗?要是有哪本事咱就该去忙着捞苹果了,哪有空跟你们“诡辩”?你说扯这个是不是有点泼妇了?说不过了人家就是“诡辩”?又在玩“道理是可以将不清楚地”了?想拍3M最好拿出点技术含量来好吗?
发表于 2009-6-24 08: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3M在40楼的发炎:

真不愧是匪帮成员,三句全是本行话啊,嘿嘿!还说自己不是贼呢,这下露馅了不是,“打劫呢”,嘿嘿!

“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出入的私家花园”,拜托,扯蛋也扯个圆一点的好不——你上论坛不用注册么?你注册不需要站方批准么?有种你注册个“老郭”的ID试试看?就是你“毛毛猫”这个ID,人家也能随时取消。
如果你够胆用黑客手段偷偷溜进来,一旦发觉铁定就地办了你,不管在哪个坛子都是如此。

就这能力,请问这里算不算“私家花园”?

便秘法再牛,也不是这么个搅法的嘛。
发表于 2009-6-25 19: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毛毛猫 于 2009-6-25 19:40 编辑

小S,如果本人开一个公共停车场,或者开一个电影院,和你说的情况是不是一样?是不是一样要办手续出入?手续是不是按本人的规定办?你说这是3M的私人花园还是公共场所?如果本人禁止女士入内行不行?如果本人要求秃顶的加价入内行不行?如果本人声明小S与狗不得入内行不行?怎么样?你怎么车一个更圆的?
发表于 2009-6-25 21: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3M对言来语去非常在行,有时觉得我中华民族应该多写这样愿意思考和推理的人。
有时太极转转转的,我又想要是我族类之众都如此铮铮辩解,整日轮回于负负为正的涡旋之中。
嗯,不想这么多了,还是及时行乐吧---------灌水去。
发表于 2009-6-25 22: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你对这个停车场拥有产权,当然有权这样龟腚的,嘿嘿!

换句话说,你去开个论坛,你可以定出各种各样稀奇古怪的章程,顶多是来的人少一点而已,甚至没人光顾;你也可以打开门,不做任何限制,让任何人上来撒野,毕竟这是你的地盘。

同样,这个坛子是老郭他们的地盘,他们有权拒绝你的来访;21ICBBS亦然。


说到底,就是你那个大脑袋出了问题——被邪教给洗白了,以为全天下的东西都是姓“公”的——真实情况是,全天下的东西是大部分是姓“私”的,只是物主不同而已。
发表于 2009-6-27 15:3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S,只要你多说几句,必然暴露你的无知。
中国法律尚不健全,绝大多数国人法律意识有待提高,所以你烂龟腚也不会有谁较真,你就以为理当如此,还振振有词,可笑。告诉你,如果在你山姆爷爷的地盘你也王八屁股冒脓,大街上随便一个人都可能跟你较真,你就等着法院的传票吧。
发表于 2009-6-27 17:34:3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3M不要涉及父母祖上之类的,这本身属于人身攻击了
发表于 2009-6-28 13: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误会了,山姆大叔是美国的别称,由于小S对美国的膜拜,故给他升了一辈。
发表于 2009-6-28 15: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TO 3M:
1、在山姆大叔的领地上,任何人进入私家花园都必须得到主人的允许,否则可以就地击毙。这点相信你是很清楚的。
那么同样道理,你要登录私人论坛,也必须取得主人(论坛拥有者)的允许,对于聪明如你者,这点不难理解吧?

2、基国的法律再怎么不健全,但是至少对于可以确认的私人物品,都是实行保护政策的,至少法律表面是这样。即便要“征用”、“剥夺”,那也得靠行使“公权”的型式来办理,而不可能使用“私权”就能办到。无论对于私人物业或者论坛,这个道理都是成立。不信你可以去咨询你的律师。
最简单的例子,你进入别人的家里,必须取得主人的同意,否则就是贼。
发表于 2009-6-28 15: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S捞主人的苹果,得到主人同意了吗?
发表于 2009-6-28 16:28: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到现在还弄不清“私家花园”和“私人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区别,当然,也可能是故意混淆。如果是前者,请补习法律常识,如果是后者,那我还能说什么呢?
发表于 2009-6-28 23: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TO 3M:
“私人经营的公共场所”,从法理上说,所有权归属公家,也即ZF;
“私家花园”,所有权归属私人。主人有权开放给其他人进来观赏花卉、休憩玩耍,只要他自己乐意就行。

我的理解是,这个论坛(其他论坛亦然),所有权归属老郭,实际也就相当于“私家花园”。我们大家只是游客的身份,必须得到业主(也即老郭)的许可,才能进入这里发言。

如果3M认为我的这个比喻不对,请回家自行补习小学语文,谢谢!
发表于 2009-6-29 17:3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又闹笑话了,“私人经营的公共场所”所有权公私皆有,但在本论题中当然特指所有权为私人的情况,但其经营从事的是公共服务,比如商场、酒店、停车场、电影院等等,明白吗?

说到底,就是你那个大脑袋出了问题——被邪教给洗白了,以为全天下公共服务的东西都是姓“公”的——真实情况是,全天下公共服务的东西是大部分是姓“私”的,只是物主不同而已。
发表于 2009-6-29 18: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倒。3M 还真来劲,象真的样。假设老郭要把你这个IP 的所有用户全屏蔽,不给任何理由,你说他犯了哪条法律法规?政府还不许他这样做不成? 这还不直观吗?

他还可以把这个论坛限定为只有他家里人才能上。里面搞个名单。名单上的人才能上。如果这样,你说政府要干涉他吗? 当然是他的自由。

我看你是故意胡搅哦。
发表于 2009-6-29 18: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只让家人上,或者只对部分人开放,论坛的性质就不是公共服务,但事实是,这个论坛是对公众开放的,没有任何标记规则说明这里有其他约束,也就是说,这个论坛默认为所有同意论坛规则的人士服务,明白吗?

举个例子,某人开的茶馆对公众开放,堂上牌匾书“莫谈国事”,什么意思?说明只要认同这个原则就可以来喝茶,如果那天老板小二把秃顶的都轰出去,那秃顶们完全可以告茶馆歧视!明白吗?也就中国人平等意识太差,习惯了谁的地盘谁做主,却忽视了自己与生俱来的平等权。
 楼主| 发表于 2009-7-4 21: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6-14 00:11 | 只看该作者 naos,先别扯这个,是你注册的话,啥动机说说撒
弄着商标都出来了,真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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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sherwin先说商标的问题,你难道高度近视?
 楼主| 发表于 2009-7-4 21: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以及3M请注意:
1、我没有强势索取,我只是遵照论坛管理方的规矩办事。老郭已经发表声明可以给回原主,我才发帖要求取回的,合情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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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rwin,你是不是智障呀!!!
老郭还没有表态的时候,riverpeak就直接要回你的帐衣服,老郭发起民意测验,结果尚未出来,riverpeak就封了sherwin的马甲。直接给你。
你的“老郭已经发表声明可以给回原主,我才发帖要求取回的,”这句话就睁眼说瞎话
你的“我没有强势索取,我只是遵照论坛管理方的规矩办事”,当时这方面的规矩还没有出来,是后来老郭为了你的面子,给你补了一条规矩。
这可是大家都看着的。

由此可见,你真是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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