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50%系假造

发布时间:2010-8-2 09:18    发布者:嵌入式公社
关键词: 高新技术 , 欺诈 , 造假
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产业政策导向,不经意间创造了新的“商机”。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4月14日共同出台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不论高新区内外),其企业所得税可在三年内从25%减为15%。

政策落定,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办机构一夜暴增。其中北京的代办机构与个人达到两三百家,为全国之最;长三角及珠三角次之,每个地区也有上百家之多。海南省因对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50万元的创新经费支持,亦成为中介的抢滩之地。

这些顺应国家产业调整政策而生的高新企业认定中介,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所,也有各种商务咨询机构、科技交流中心、科技顾 问公司,还有声称与地方科技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系”的单兵作战者。它们所提供的专业服务,不仅为申报高新企业跑程序,更能为企业创造申报“高 新”所需的“条件”。

“伪高新技术企业”相应而生。“至少有五成已通过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不合乎条件,是靠虚假材料‘操作’上去的。”科技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

中介机构:“没条件创造条件”

根据《办法》规定,要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六大条件,包括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通过自主研 发,也可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获得),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 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在3%-6%之间(不同规模有不同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 的60%以上等。

2008年底,全国有15541家企业通过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其中10547家是原有高新技术企业,占新认定企业总数的76.3%。

2009年前十个月,又有2760家企业通过认定,大部分原有高新技术企业则被拒之门外。

但“严格”把关之下,仍有玄机。资深税法律师刘天永告诉本刊记者,2008年1日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打破传统的税收优惠空间,将内外 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定为25%;同时,过去地方给的区域性税收优惠也被一律取消,内外资企业均失去或正在失去避税空间。在此背景下,《办法》甫一出台,迅 速在全国企业中掀起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来争取税收优惠的运动。有分析认为,目前全国已获得资格认定的近2万家高新技术企业,约七成通过各类中介完成。

据本刊记者了解,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定机构通常设在地方科技部门,由科技、财政、国税及地税四家组成评审机构,再按行业抽取相关专家共同组成评审 组。虽然评审中采取隐去企业信息、公示评审结果等“具有重大改革意义”的环节,但到目前为止,评审过程仍以看材料为主,材料只要编制得当,符合相关标准, 基本上都会获得通过。

本刊记者以企业人士身份,向一些中介机构咨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事宜。有中介表示,要先对企业情况进行评估,再决定是否接单。更多中介的态度则是来者不拒,“没条件创造条件,缺什么补什么”。

广州圣格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旗下“高新科技服务网”自称与国家和地方科技部门均有“交往”,自2008年以来每年为十多家企业申报高新,“目前还 没有不成功的”。该公司业务员在电话咨询中表示,知识产权是申请高新企业中惟一的硬条件,“其他的都很简单,都可以在材料上操作”。

但即使是让诸多企业头疼的知识产权指标,该公司也认为有办法解决,“总可以在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中找到一些特色和有差异的地方”去申请专利。实在不行,也可以牵线搭桥帮企业买一个回来,专利的价格视情况,“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

一家名叫励君商务咨询的中介机构的接单员还建议,可以牵线帮企业购买软件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软件著作因申请快、价格便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市场上颇受欢迎。

至于《办法》中规定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比例,“可以请会计师事务所做出来”。

另一家中介告诉本刊记者,《办法》规定的技术人员及大专学历以上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之类的问题,“都可以在表上随便填,有些省市需要社保局出具证明,但那个很容易仿造。大部分省市什么证明都不需要”。

前述中介表示,视服务内容多少,每成功完成一家企业的认定收费在5万-15万元之间。

另一家在全国主要城市均设有办事点的科技交流中心,把整个“做材料”和买专利(或在其引导下申请专利)的过程称为对企业的“培育期”,这个期限最长一年,最短数周。从2008年至今,据称该中心已“培育”近千家企业,成功率在95%以上。

该中心一位负责人在匿名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称,其客户以年销售额在亿元左右的中型企业居多,“对这样的企业来说,税收优惠的好处较为明显”。

高新企业虚假繁荣

显然,高新企业认定的实际操作尺度过于“宽容”,正是虚假申报存在的空间。这种宽松传统,在过去20年使中国高新企业总数和总产值一直呈现出虚假繁荣景象。

中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统计,最早于1989年在广东起步。据悉,广东省科委在1989年起草全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时,最初曾希望按 照国际通行的口径,即主要根据企业研究开发经费与销售额之比,通过设置某一界定值,选择出统计对象。然而即使以较低的水平设置界值,如国际为6%,中国以 2.117%为标准,当年广东符合入选标准的企业仅有86家,全国其他地区的情况就显得更加惨淡。

于是,广东提出“产品法”统计办法,即参照美国尖端技术产品(ATP)分类体系,设置了中国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将计算机与通信等九大类产品纳 入其中,企业的总销售额中只要有50%的产品属于该目录范围,无论该产品是自主研发还是来料加工,甚至是仿制,都可获评高新技术企业。这样,各地统计数字 就显得“好看多了”。这时获得认定的高新企业有荣誉、无实惠。

1991年,国务院发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认定标准仍主要采用“产品法”,但规定通过认定并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从那时起,国家开始将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值增长情况列入各地政府官员政绩考核范围,“一些地方官员为了追求政绩,进一步放宽高新技术园区的入园条件,‘阿猫阿狗’都可以入园,享受优惠政策。”前述科技部官员说。

一位不愿具名的广东省科技部门官员也告诉本刊记者,几年前,广东省科技厅一位领导看到报上来的高新技术企业总数不高,曾斥责下属工作不力,并指示“统计工作也可以变通”。

1996年,国家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扩展到国家高新区外,并专门针对区外企业出台认定办法,制定了除产品外,企业对技术研发投入的一些指标。这些指标,沿用到2000年国家针对高新开发区内的企业制定的新认定办法。

“但在实际操作上,如果严格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评审,能评上的企业少之又少,所以各地都采取了宽松的态度。”前述科技部官员说。

截至2007年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共56047家,实现产值22109.9亿元。前广东省科委副主任蔡齐祥说,“有人看了数字很高兴,说 我们快赶上美国了,但其实很多企业做的事根本没有技术含量,只不过是个组装工——我们的很多高新企业跟人家美国的高技术企业不是一回事。”

2008年出台的《办法》,尽管对技术研发投入设定更为严格的标准,也没能扭转乾坤。2009年3月起,财政部牵头,国家审计署操刀,国税、地 税及科技部门配合,对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地116家高新技术企业抽查发现,有85户不符合条件,不合格率高达73%,其享受的税收优惠达到 36.31亿元。

审计报告披露,很多被抽查企业在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等方面均不符合标准:有的企业虽已填写6项或以上知识产权,但是并无知识 产权证书、转让合同或者独占许可合同予以支持;另一些企业虽然可提供知识产权证书,权利人却不是公司,也没有签署转让合同或者独占许可合同。审计还发现, 企业每年研发费用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高新收入占全年收入比例未达到60%、企业申报材料上有关高新产品收入总计与专项审计报告不符等情况比比皆是。

政府角色反思

所有的罪责,似乎仅由企业,而且是造假企业中的一部分来承担。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造假盛行的局面,一场自上而下的整肃风暴正在开展。据悉,目前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已被撤销,部分企业在今年将面临更为严格的复审。

本刊记者获得的消息显示,财政部今年对高新企业的抽查已经开始,“查的范围比去年还要大”。

上述科技交流中心一位业务经理说,今年以来,该中心的服务从帮助企业申报资格延伸到促其建立高科技企业发展体系,使之合乎《办法》的规定。“这叫先上车,后买票”。

但前述科技部官员指出,2009年的审计抽查结果不仅反映了该项评定造假成风的状况,更揭示出中国企业创新能力与动力普遍不足的事实。

本刊记者了解到,绝大部分通过五年以上独占许可的形式购买专利的企业,其目的是获得高新的荣誉及减税政策,一旦通过认定后,鲜有进行成果转化。一位代办机构业务经理告诉本刊记者:“越是大企业,创新的热情越小,相反是一个小企业,在竞争压力下有创新的危机感。”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姚和平在2009年11月《科技管理研究》撰文称,有些企业通过购买、受让等方式拥有的专利可能与企业主营业 务毫不相关,而一些新药和国家级植物种子的认定比专利认定更难,却不能作为认定高新企业的条件。他建议《办法》要明确专利应与企业主营业务高度相关,同时 增加弹性,令真正能反映企业创新行为的指标或内容也得到认可。

前述科技部官员则指出,在人类发明创造活动越来越多的今天,政府已没有能力通过一些简单的指标来给企业归类,将其贴上“高新”或“非高新”的标 签并给予差别化待遇。他认为《办法》的立意不错,但事实上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如把企业分为三六九等,人为地干预了公平竞争环境,破坏了市场秩序,“传 统的行政审批制度不仅是对效率的破坏,也制造了新的腐败空间,给企业以错误导向”。

一家跨国公司大中华区的研发总裁认为,如果政府一定要引导企业创新,也应鼓励真正的创新行为,无论企业的规模、盈利、高学历员工比例等情况如何。他建议中国政府将重点放在保护知识产权,构建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上。

新世纪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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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lie20015568 发表于 2010-8-3 11: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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